有转账记录就是借款?法官:不一定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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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日甘肃网8月9日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因一笔20万元的钱款,昔日好友对簿公堂,原告说这是借款,被告说这是投资款。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,近日,西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借款一说证据不足,驳回原告的诉求。
李某向西固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法院判令宋某偿还20万元欠款。李某在诉状中称,2020年底,宋某以做生意急需用钱为由向李某借款20万元。李某与宋某相识多年且关系一直不错,于是爽快答应了宋某的请求,并通过银行转账将20万元汇入宋某的账户,但未要求宋某出具借条。转眼两年过去了,宋某非但没有还钱的意思,就连借款一事都矢口否认,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。
虽然民间借贷纠纷中双方当事人没有订立借条的情形不在少数,但20万元的借款除了转账凭证外再无其他证据,这一点引起了办案法官的注意。受理案件后,法官立即联系本案的被告宋某了解情况。
被告宋某辩称,这20万元的转账不是借款,而是其与李某共同投资的投资款。原来,宋某在2020年底经朋友牵线,准备在兰州投资房地产生意,由于当时资金不够,于是拉着好友李某合伙投资,并口头约定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。但由于种种原因,宋某所说的房地产项目迟迟没有开工,这笔20万元的投资款也没了下文。为了证明自己所言非虚,宋某向法官出示了他和李某的微信聊天记录,其中多次出现“公司业绩”“回本”“收益”等内容。
相比较被告宋某提供的证据,原告李某除了银行转账凭证之外,既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借贷关系成立,也没有对被告的抗辩提出相反证据,故西固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。宣判后,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,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。
法官说法
借款和投资款有什么差别?
简单来说,借款是一种债权行为,除事先明确约定利息的之外,一般不以获取额外收益为目的,故在借款关系中无论债务人的经济能力如何,都应当依约履行还款义务;投资则是一种处分行为,其目的是获取不确定的经济利益,也正因为此,投资存在一定的风险,除非另有约定,否则投资人在投资失败后一般不得要求返还投资款。
法官特别提醒,民间借贷纠纷多发生在熟人之间,法院虽允许债权人仅凭银行转账凭证提起诉讼,但并不意味着有银行转账凭证就能证明借贷关系成立,特别是在债务人提出相反证据的情况下,举证责任归于债权人一方。因此,民间借贷的债权人在起诉前注意收集、保存相关证据,避免在诉讼中陷于举证不能的被动局面。同时提醒所有当事人依法诚信维权,切勿以“借贷关系”为幌子掩盖其他的法律关系,白白徒增自己的维权成本。
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许沛洁